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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東大學保密工作管理方法

信息來源: 發布日期:2019-06-03

 

 

 

 

 

 

 

 

 

 

中共魯東(dong) 大學委員會(hui) 文件

魯大黨(dang) 發也201721

關於印發《魯東大學保密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黨(dang) 總支,機關(guan) 各部門:

現將《魯東(dong) 大學保密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中共魯東(dong) 大學委員會(hui)

2017 7 5


 

 

 

 

魯東大學保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我校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guan) 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nei) 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保守國家秘密是保障社會(hui) 主義(yi) 各項事業(ye) 順利進行的重要工作, 全校師生員工都有遵守保密法規、保守國家秘密的義(yi) 務和責任。

第三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 以下簡稱保密工作) , 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四條 保密工作堅持黨(dang) 委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 各級黨(dang) 政領導幹部對自己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要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及時處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保密組織機構和保密工作責任

 

第五條 校黨(dang) 委成立學校保密委員會(hui) ,由校黨(dang) 委書(shu) 記任主任,黨(dang) 委辦公室、紀委、組織部、宣傳(chuan) 部、統戰部、人事處、教務處、科技處、社科處、研究生院、國際交流與(yu) 合作處、財經處、保衛處、現代教育技術部、博物館( 檔案館) 等部門及國際教育學院、外國語學院、信息與(yu) 電氣工程學院、生命科學學院、商 學院、藝術學院、蔚山船舶與(yu) 海洋學院等有關(guan) 學院的主要負責人為(wei) 成員。

學校保密委員會(hui) 下設辦公室,設在黨(dang) 委辦公室。

第六學校保密委員會(hui) 工作職責:

( 一) 認真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有關(guan) 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規定,製定學校有關(guan) 保密工作的規章製度。

( 二) 負責全校的保密工作,保障黨(dang) 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 三) 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校各單位的保密工作。

( 四) 負責保密事項的審查審批。

( 五) 積極開展保密宣傳(chuan) 教育,加強涉密人員的保密培訓和管理。

( 六) 加強調查研究,分析保密工作麵臨(lin) 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jue) 問題的新辦法。

( 七) 認真查處泄密事件,並向上級有關(guan) 部門報告查處情況。

( 八) 研究、總結、部署學校保密工作,不定期召開專(zhuan) 門會(hui) 議,及時研究、解決(jue) 保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九) 總結、推廣保密工作先進經驗, 表彰獎勵保密工作先進集體(ti) 和個(ge) 人。

( 十) 向上級保密機關(guan) 報告本單位保密工作情況,完成上級保密機關(guan) 交辦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七學校保密委員會(hui) 辦公室工作職責:

( 一)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機關(guan) 、校領導和學校保密委員會(hui) 有關(guan) 保密工作的任務和要求,向學校保密委員會(hui) 提交年度保 密工作計劃、專(zhuan) 項保密工作計劃以及學校有關(guan) 保密工作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 二) 組織開展全校範圍的保密宣傳(chuan) 教育以及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培訓。

( 三) 指導和監督全校各單位做好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 四) 對學校定密和密級調整工作進行審核和業(ye) 務指導, 對國家秘密事項及其載體(ti) 的接觸和知悉範圍的確定進行指導 和監督

( 五) 認真開展對保密要害部門( 部位) 、涉密人員、對外交流和宣傳(chuan) 報道等各類事項的保密審查工作。

( 六) 參與(yu) 學校重大涉密活動和會(hui) 議,並協助主辦單位做好涉密活動和會(hui) 議的各項保密工作。

( 七) 組織開展保密檢查,消除泄密隱患, 杜絕泄密事件的發生,製止、糾正、查處有關(guan) 保密違紀違法行為(wei) 。

( 八) 組織交流、總結、推廣保密工作先進經驗,並提出表彰、獎勵保密工作先進集體(ti) 和個(ge) 人的方案。

( 九) 認真做好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文件的簽收、傳(chuan) 遞、傳(chuan) 閱、複製、清退、立卷歸檔和銷毀等, 機要件的接收、傳(chuan) 遞和交寄等。

( 十) 負責保密管理工作經費和保密專(zhuan) 項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 十一) 完成學校保密委員會(hui) 和校領導交辦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八條 學校保密工作實行三級責任製。 學校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為(wei) 一級保密責任人;學校二級單位的黨(dang) 政負責人為(wei) 二 級保密責任人;承擔涉密科研項目的課題組負責人為(wei) 三級保 密責任人。 二級保密責任人與(yu) 一級保密責任人簽定保密責任書(shu) ,三級保密責任人與(yu) 二級保密責任人簽定保密承諾書(shu) 。

第九條 各學院黨(dang) 總支書(shu) 記機關(guan)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wei) 本單位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保密工作;承擔涉 密科研項目的學院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保 密工作;承擔涉密科研項目的課題組設立兼職保密員一名,具 體(ti) 負責本課題組的日常保密工作

各學院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 一) 把保密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責任製。

( 二) 分析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現狀,研究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落實解決(jue) 問題的方法。

( 三) 加強本單位涉密人員的管理,經常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進行保密教育,杜絕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

( 四) 認真落實涉密部位和秘密載體(ti) 的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確保其安全。

( 五) 貫徹落實國家保密法規和學校有關(guan) 保密的規章製度。

( 六) 定期向校保密委員會(hui) 匯報工作。

第十承擔涉密科研項目的課題組要認真做好本課題組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保密工作人員須具備下列能力和條件:

( 一) 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熱愛保密工作。

( 二) 熟悉本單位業(ye) 務工作和保密工作的基本情況。

( 三) 掌握保密法規和保密技術基礎知識,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保密範

 

第十二凡涉及下列內(nei) 容的資料必須妥善加以保管:

( 一) 上級下發的秘密文件、電報、刊物、資料、統計報表等。 未公開發表的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和其他上級機關(guan) 領導同誌的講話批示。

( 二) 學校召開重要會(hui) 議的會(hui) 議文件和會(hui) 議記錄,學校起草的重要活動預案和改革調整方案機關(guan) 各部門起草的文文稿、電報,編印的設密級的刊物、資料、名冊(ce) 、統計報表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 三) 尚未公布的學校綜合統計報表、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工作報告和總結。

( 四) 文書(shu) 、財會(hui) 、基建、房產(chan) 、采購標底和屬於(yu) 保密範圍的科技資料。

( 五) 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調動、升級、獎懲、職稱評聘等。

( 六) 涉及組織、宣傳(chuan) 、紀檢、統戰、教務、檔案、政保( 穩定、安全及突發事件) 等事項的人員情況、相關(guan) 材料和工作預案。

( 七) 出國人員名冊(ce) ,出國人員回校後的匯報材料, 出國未歸人員情況;來校外國專(zhuan) 家、留學生名冊(ce) 及情況材料;對外交流合作項目及協議。

( 八) 學生的政審材料;各類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參與(yu) 命題工作人員的有關(guan) 情況;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

( 九) 學校科學研究項目屬下列情況之一者:

1. 國家批準的發明( 不包括公布的專(zhuan) 利) ,或可能成為(wei) 發明的階段性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2. 國外雖有但係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3. 根據有關(guan) 部門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及其他不宜公開的科研項目

( 十) 計算機中存儲(chu) 的涉密內(nei) 容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中需要保密的事項

( 十一) 國家規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四密級確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劃分為(wei) 絕密冶“ 機密冶“ 三級國家保密局會(hui) 同各部委製定的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是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依據。 不屬於(yu) 國家秘密,在一定時間內(nei) 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定為(wei) 學校的內(nei) 部秘 密,包括工作秘密或技術秘密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所產(chan) 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保密範圍和法定程序,提出確定密級或變更密 級的意見,經業(ye) 務主管部門審核,報學校保密工作部門並報上 級有關(guan) 部門批準。 在未獲批準前,產(chan) 生單位應按原擬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承接校外依照國家規定確定為(wei) 國家秘密事項的項目,必須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協作單位出示經對方保密部門 備案且明確標有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文書(shu) 證明,明確雙方的保密責任和義(yi) 務,納入學校的保密管理。 上級下發的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按其標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本單位產(chan) 生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應在文件、資料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按國家保密局發布的 2014 年第 1 號令《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不屬於(yu) 國家秘密的內(nei) 部秘密則標明“ 內(nei) 部冶。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對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項, 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按密級、保密期限確定的程序辦理。 保密期限未變更而屆滿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長的, 或在保密期限內(nei) 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由產(chan) 生單位提出,報學校 業(ye) 務主管部門審核, 經學校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後方為(wei) 有效內(nei) 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動解密,有特殊情況或需繼續延長保 密期限的,可注明具體(ti) 內(nei) 部保密時間

第五保密文件資料的管

 

第十七條 秘密文件的擬稿、印刷、收發、傳(chuan) 遞、承辦、管、借閱移交歸檔銷毀均應辦理清點登記簽收手續,嚴(yan) 格 責任製密級文件的打印、裝訂要嚴(yan) 格管理,底稿要監毀

第十八條 凡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有專(zhuan) 人保管;機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要經常核對,及時清退;秘密級文件、資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由收文單位認真登記銷毀,嚴(yan) 格手續、製度。

第十九條 向校外傳(chuan) 遞密件應通過機要傳(chuan) 遞。 特殊情況確因工作急需攜帶機密、秘密級文件、資料或密品時,須經文件、資料或密品管理部門領導批準,辦理登記手續,明確責任,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對攜帶密件、密品的人員應加強教育, 嚴(yan) 明紀律,不準攜帶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場所和辦理私事。 其中攜帶絕密級的或數量較多的機密、秘密件, 須兩(liang) 人以上同行,專(zhuan) 車接送,必要時可派專(zhuan) 人押運。

第二十條 絕密級文件、資料原則上不準複製,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原發文機關(guan) 批準。 複製機密級文件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複製秘密級文件,須經文件、資料管理部門的領導批準。 複製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並視同原件一樣管理。 未公開的中央各種文稿和領導同誌內(nei) 部講話稿,未經發文機關(guan) 或本人同意,嚴(yan) 禁複製。

第二十一條 凡出席各種涉密會(hui) 議所帶回來的文件、資料,應及時到機要部門( 黨(dang) 委辦公室) 登記、保管,個(ge) 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機要部門辦理借閱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召開會(hui) 議時,印發的會(hui) 議文件中有標明密級的,分發時要辦理簽收手續,會(hui) 後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 時收回。

第二十三條 製作秘密載體(ti) ,應當依照有關(guan) 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

應當編排順序號。 紙介質秘密載體(ti) 應當在校機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印製;磁介質、光盤等秘密載體(ti) 應在本單位內(nei) 或在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製作。

第六科學技術保

 

第二十四條 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內(nei) 容之我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技處、社科處負責,協調、指導督和檢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 各學院主管科技的領導負責本單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科研項目( 課題) 在開始立項時,項目( 課題) 負責人必須對照國家保密局會(hui) 同中央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製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ti) 範圍、定密程序確定密級,並按所定密級進行管理在科研項目( 課題) 結束進行成果鑒定時,必須按有關(guan) 規定進行成果密級審定。 在申報成果獎時須填寫(xie) 密級審批結果

第二十六條 重大科研項目的外場試驗,應由項目( 課題) 小組和科研管理部門共同研究製定外場試驗保衛保密安全方案必要時由專(zhuan) 人負責現場保衛保密安全工作對試驗的目的、方案和結果,要嚴(yan) 格限製知密範圍

第二十七條 凡需在廣播、報紙、展覽、出版物公開宣傳(chuan) 報道科技成果時,須經技術成果的所在學院和科研管理部門 同意。 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須由科研管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八條 參加國( 境) 內(nei) 外舉(ju) 辦的國際展覽會(hui) 、博覽會(hui) 、技術表演等的科技項目,由科研管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並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 涉及保密的科技項目須由科研管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九條 向國( 境) 外投寄或攜帶論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應按國家保密局、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禁止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規定》 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禁止郵寄屬於(yu) 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ti) 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ti) 出境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存有國家秘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同文件、資料等秘密載體(ti) 一樣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主辦的項目鑒定會(hui) 、學術會(hui) 議和畢業(ye) 論文答辯會(hui) ,涉及保密科研項目( 課題) 的,應確定參加人員和文件資料發放範圍,並指定專(zhuan) 人負責文件、資料的收發、登記和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參加校外學術會(hui) 議所帶回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應交有關(guan) 資料室登記、保管使用,不得作為(wei) 個(ge) 人私有。

第三十二條 承接重大科研項目( 課題) 的單位,要製定專(zhuan) 門的保衛保密管理製度,並進行跟蹤管理,參研人員要簽訂 保密承諾書(shu) 。

第三十三研究生參加涉密課題,指導教師應對其進行保密教育,並對其撰寫(xie) 的論文進行保密審查。

 

第七涉外活動保

 

第三十四條 接待國外、境外人員來校參觀、訪問、講學、學術交流等涉外活動,均由相關(guan) 主管部門管理。 未經相關(guan) 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三十五條 各項涉外活動應在批準的範圍內(nei) 進行。 對尚未批準對外開放的部位或項目確需對外開放時,應由相關(guan) 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六條 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國家秘密事項時,有關(guan) 業(ye) 務部門應事先擬訂安全保密方案,統一口徑,規定 保密紀律。

第三十七條 涉密科研項目,未經批準不得與(yu) 境外人員交流。 公開與(yu) 境外進行學術、技術交流的資料論文、報告等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事項。

第三十八條 參加外事活動不準攜帶密件、密品。 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時,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並妥善保管,不得遺 失。

第三十九條 凡參與(yu) 對外學術會(hui) 議、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動的人員,需經本單位有關(guan) 領導或課題組長、導師等進行保密審查,到相關(guan) 主管部門辦理有關(guan) 手續。 參加涉外活動的人員,由相關(guan) 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保密教育。

第四十條 涉密人員出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應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門報告,簽訂保密承諾書(shu) 。 相關(guan) 主管部門辦理出境審批手續時, 要求出境涉密人員出示承諾書(shu) 和論文、合作項目等保密審查證明

第四十一條 涉密人員在境內(nei) 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 應當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門報告,科研管理部門提醒其遵守保 密守則

第四十二條 本校承辦對外科技交流活動的單位,應負責對參加活動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

第八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計算機信息係統保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辦公自動化設備是指電子通信機、傳(chuan) 真機、電傳(chuan) 機、無線電話機、無線電通信專(zhuan) 用網、涉密計算機、複印機等設備,以下簡稱辦公自動化設備。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領導應加強對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 各類設備必須指定專(zhuan) 人操作, 專(zhuan) 人管理, 並製定崗位責任。

第四十五未經加密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均不得傳(chuan) 儲(chu) 存涉及國家秘密內(nei) 容的信息、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未經製文單位或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複印、翻印和打印密件 確因工作需要,須經製文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後,才能複印、翻印和打印複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辦法第五章有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凡涉及國家秘密和內(nei) 部不宜公開事項的算機必須與(yu) 國際互聯網、校園網以及其他公共網絡物理隔離第四十八存儲(chu) 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ti) ,應按所

儲(chu) 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存儲(chu) 在計算機信息係統內(nei) 的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采取保護措 存儲(chu) 涉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應同涉密文件一樣管理

第四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的保密管理應實行領導負責製,由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係統 的保密工作,並指定專(zhuan) 人具體(ti) 承辦。 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互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本單位領導審核批準

第五十條 存儲(chu) 或存儲(chu) 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維修應以不泄露國家秘密為(wei) 原則當計算機出現故障, 廠家上門維修時,管理人員必須在場監督。 如需送出維修,必須對硬盤拆卸進行封存保管後,方可送出維修。 對硬盤本身故障需送外維修的,應在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維修

第五十一條 存儲(chu) 過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ti) 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電子載體(ti) 應及時銷毀; 維修涉密計算機、製作涉密光盤、銷毀涉密電子載體(ti) 必須在本單位內(nei) 部或到市國家保密局指定單位進行。


 

 

 

第九宣傳(chuan) 報道和會(hui) 議保

 

第五十二條 擬公開宣傳(chuan) 報道、展出的事項,主( 承) 辦單位的領導負責保密審查。 凡屬國家秘密事項,除經上級主管業(ye) 務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外,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展覽等進行宣傳(chuan) 報道。

第五十三條 內(nei) 部宣傳(chuan) 報道和展覽,不得涉及絕密、機密級事項,涉及秘密事項須經非密化處理後,才能宣傳(chuan) 和展出。

第五十四條 召開涉密的黨(dang) 政、科研及其他會(hui) 議,主辦單位要根據會(hui) 議的涉密情況, 規定與(yu) 會(hui) 人員範圍, 明確保密要求。

第五十五條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會(hui) 議,主辦單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會(hui) 議密件應有專(zhuan) 人管理,會(hui) 議結束時要認真清理清退密件傳(chuan) 遞、攜帶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辦理

第五十六條 凡召開涉密會(hui) 議,不準使用無線話筒,不準使用非保密本記錄涉密內(nei) 容,不準將涉密內(nei) 容向無關(guan) 人員泄 露或擅自擴大傳(chuan) 達範圍。 涉密會(hui) 議不得錄音,如需錄音,須經會(hui) 議主管領導批準。 大型涉密會(hui) 議應使用保密會(hui) 議移動通信幹擾器。

第十保密教育和保密檢

 

    第五十七每年在重大節假日前,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檢查。

第五十八條 對新調入的人員,人事部門和錄用單位要進行保密教育,學習(xi) 保密製度。 對調出和出國人員,人事、外事部門和派出單位要進行保密紀律教育,並清退保密文件、資料。

第五十九全校師生員工應自覺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 一) 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

( 二) 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 三) 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

( 四) 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 五) 不使用普通電話、手機、傳(chuan) 真、計算機網絡傳(chuan) 輸涉密信息。

( 六) 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國家秘密,不在家屬、子女、親(qin) 友麵前談論秘密。

( 七) 不私自保存、複製和銷毀秘密載體(ti) 。

( 八) 不私自接受國內(nei) 外記者采訪。

( 九) 不帶涉密載體(ti) 遊覽、參觀、探親(qin) 、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 十) 不在不利於(yu) 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第十一

第六十違反保密法規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wei) 之,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 違反保密紀律,玩忽職守,遺失或泄露國家秘密的;

( 二) 非法複製、記錄、存儲(chu) 國家秘密的;

( 三)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 四)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chuan) 遞國家秘密的;

( 五)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chu) 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 六) 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係統與(yu)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 七)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chu) 設備存儲(chu) 、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 八)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chu) 設備贈送、出售、丟(diu) 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六十一對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本辦法由魯東(dong) 大學黨(dang) 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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