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促進就業(ye) ,推進經濟發展與(yu) 擴大就業(ye) 相協調,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e) 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就業(ye) 以及與(yu) 促進就業(ye) 有關(guan) 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把擴大就業(ye) 放在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突出位置,統籌城鄉(xiang) 就業(ye) ,實施積極的就業(ye) 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ye) 、市場調節就業(ye) 和政府促進就業(ye) 相結合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ye)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擴大就業(ye) 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製定促進就業(ye) 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促進就業(ye) 目標責任製度,將促進就業(ye) 作為(wei) 績效考核的重要內(nei) 容。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ye) 、自謀職業(ye) ,教育、幫助勞動者樹立積極、正確的就業(ye) 觀念,加強勞動技能學習(xi) ,提高就業(ye) 、創業(ye) 能力。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e) 、自主擇業(ye) 和獲得就業(ye) 幫助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ye) ,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和戶籍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七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向勞動者提供公平的就業(ye) 機會(hui) 和就業(ye) 條件,依法招用和裁減人員。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促進就業(ye) 工作協調機製,研究全省就業(ye) 工作重大問題,組織對全省促進就業(ye) 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促進就業(ye) 工作協調機製,負責就業(ye) 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促進就業(ye) 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指導下,具體(ti) 實施公共就業(ye) 服務。街道、鄉(xiang) 鎮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指導下開展就業(ye) 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ye) 工作。
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殘疾人聯合會(hui) 、工商業(ye) 聯合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ye) 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ye) 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就業(ye) 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ye) 狀況作為(wei) 製定經濟社會(hui) 政策的重要指標,統籌協調產(chan) 業(ye) 政策與(yu) 就業(ye) 政策,建立經濟發展與(yu) 擴大就業(ye) 的聯動機製,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chan) 業(ye) 、服務業(ye) ,扶持中小企業(ye) ,製定扶持政策,增加就業(ye) 崗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ye) 專(zhuan) 項資金用於(yu) 促進就業(ye) ,並對就業(ye) 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績效考評,確保專(zhuan) 款專(zhuan) 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ye) 專(zhuan) 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激勵和擔保基金風險補償(chang) 機製,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的融資扶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wei)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ye) 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興(xing) 辦的各類經營性市場的攤位和商鋪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you) 先向就業(ye) 困難人員出租、出售。
政府優(you) 惠扶持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將一定數量的攤位、商鋪優(you) 先向就業(ye) 困難人員出租。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失業(ye) 保險製度,依法確保失業(ye) 人員的基本生活,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擴大失業(ye) 保險促進就業(ye) 、穩定就業(ye) 、預防失業(ye) 的功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ye) 重點群體(ti) 的就業(ye) 調控製度,將高等學校畢業(ye) 生、就業(ye) 困難群體(ti) 就業(ye) 放在就業(ye) 工作的重要位置,製定、落實各項就業(ye) 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nong) 民就業(ye) 保障製度,將被征地農(nong) 民納入失業(ye) 登記範圍和就業(ye) 服務體(ti) 係,從(cong) 當地的土地出讓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地農(nong) 民就業(ye) 。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業(ye) ,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you) 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nong) 民就業(ye) 。具體(ti) 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統籌城鄉(xiang) 就業(ye) 的政策和措施,實現勞動者就業(ye) 的統籌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的小城鎮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將本地區農(nong) 業(ye) 富餘(yu) 勞動力轉移就業(ye) 措施作為(wei) 重要內(nei) 容。
勞動力輸入地和勞動力輸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勞務對接機製,引導農(nong) 業(ye) 富餘(yu) 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ye) ,促進城鄉(xiang) 勞動者平等就業(ye) 。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製定、實施有利於(yu) 促進就業(ye) 的高等教育政策,開展高等學校就業(ye) 狀況評估,指導高等學校根據市場就業(ye) 需求確定專(zhuan) 業(ye) 設置和招生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應當為(wei) 高等學校學生提供職業(ye) 供求信息,開展就業(ye) 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政策,鼓勵高等學校畢業(ye) 生自主創業(ye) 或者到城鄉(xiang) 基層、非公有製企業(ye) 和中小企業(ye) 就業(ye) ,鼓勵企業(ye) 吸納和穩定高等學校畢業(ye) 生就業(ye) ,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聘用高等學校優(you) 秀畢業(ye) 生參與(yu) 研究,促進高等學校畢業(ye) 生就業(ye) 。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ye) 狀況動態監測和發布製度,完善社會(hui) 就業(ye) 狀況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對重點行業(ye) 、企業(ye) 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ye) 預警機製,製定應急預案,對較大規模的失業(ye) 及時調節和控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就業(ye) 、失業(ye) 指標體(ti) 係和調查統計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人力資源和就業(ye) 失業(ye) 狀況納入經濟社會(hui) 統計指標體(ti) 係,定期開展普查或者抽樣調查,依法向社會(hui) 公布。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教育、殘疾人聯合會(hui) 等有關(guan) 部門和組織、用人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guan) 數據和情況。
第三章 創業(ye) 扶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業(ye) 政策扶持、創業(ye) 培訓、創業(ye) 服務相結合的工作機製,優(you) 化創業(ye) 環境,提高勞動者素質,鼓勵幫助勞動者自主創業(ye)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促進創業(ye) 的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優(you) 先扶持科技、綜合資源利用、農(nong) 副產(chan) 品加工、貿易促進、社區服務、建築勞務、信息服務等領域的創業(ye) 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應當為(wei) 創業(ye) 人員提供創業(ye) 培訓、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ye) 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服務。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創業(ye) 指導專(zhuan) 家組織,為(wei) 創業(ye) 者提供創業(ye) 谘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業(ye) 人員創辦中小企業(ye) 。創業(ye) 人員創辦的企業(ye) 招用登記失業(ye) 人員並與(yu) 其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創造就業(ye) 崗位數量,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崗位補貼。創業(ye) 成功人員首次領取營業(ye) 執照並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創業(ye) 補貼。
第二十七條 創業(ye) 人員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按照規定提供貸款擔保,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貼息扶持。
個(ge) 人或者合夥(huo) 創辦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ye) 招用登記失業(ye) 人員達到規定比例和就業(ye) 期限的,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由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貼息扶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重點扶持登記失業(ye) 人員、高等學校、職業(ye) 院校和技工院校畢業(ye) 生、軍(jun) 隊退役人員、殘疾人等自主創業(ye) 和農(nong) 業(ye) 富餘(yu) 勞動力就地創業(ye)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xiang) 創業(ye) 。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業(ye) 孵化基地,對入駐基地的小企業(ye) 和自主創業(ye) 人員提供創業(ye) 孵化服務、融資等扶持,並在場地使用、用水、用電等方麵給予優(you) 惠。
第三十條 登記失業(ye) 人員、高等學校畢業(ye) 生、軍(jun) 隊退役人員、殘疾人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的,按照規定免繳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guan) 行政事業(ye) 性費用以及前置審批的各項費用。
第四章 就業(ye) 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依法免費向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ye) 政策、法律、法規谘詢;
(二)職業(ye) 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jia) 位信息和職業(ye) 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ye) 指導和職業(ye) 介紹;
(四)對就業(ye) 困難人員實施就業(ye) 援助;
(五)辦理就業(ye) 登記、失業(ye) 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ye) 服務。
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積極拓展服務功能,不得從(cong) 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ye) 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hui) 設立的殘疾人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負責為(wei) 殘疾人提供就業(ye) 登記、失業(ye) 登記等免費公共就業(ye) 服務,接受本級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的業(ye) 務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zheng) 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就業(ye) 信息網絡和設施建設,構建全省統一的就業(ye) 服務管理信息係統,為(wei) 勞動者提供就業(ye) 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設立職業(ye) 中介機構,開展職業(ye) 介紹等就業(ye) 服務活動。
職業(ye) 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ye) 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貼。
第三十五條 設立職業(ye) 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製度;
(二)有不少於(yu) 十萬(wan) 元的開辦資金;
(三)有不少於(yu) 四十平方米建築麵積的經營服務場所;
(四)有三名以上具備相應職業(ye) 資格的專(zhuan) 職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職業(ye) 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ye) 中介機構,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從(cong) 事職業(ye) 中介活動的職業(ye) 中介機構,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許可和登記。具體(ti) 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製定。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cong) 事職業(ye) 中介活動。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ye) 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ye) 服務的職業(ye) 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業(ye) 中介機構可以從(cong) 事下列業(ye) 務:
(一)為(wei) 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wei) 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ye) 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谘詢服務;
(四)收集和發布職業(ye) 供求信息;
(五)依照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互聯網職業(ye) 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ye) 招聘洽談會(hui) ;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三十七條 職業(ye) 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提供虛假就業(ye) 信息;
(二)為(wei) 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ye) 中介服務;
(三)偽(wei) 造、塗改、轉讓職業(ye) 中介許可證;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五)發布包含歧視性內(nei) 容的就業(ye) 信息;
(六)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ye) ;
(七)為(wei) 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ye) 中介服務;
(八)介紹勞動者從(cong) 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ye) ;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ye) 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ye) 務範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wei) 。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不得舉(ju) 辦或者與(yu) 他人聯合舉(ju) 辦經營性的職業(ye) 中介機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ye) 和失業(ye) 登記製度,由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為(wei) 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ye) 和失業(ye) 登記,發放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
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記載勞動者就業(ye) 和失業(ye) 狀況。勞動者憑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ye) 服務和就業(ye) 扶持政策。登記證樣式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統一製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到當地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為(wei) 勞動者辦理就業(ye) 登記手續。自謀職業(ye) 、靈活就業(ye) 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辦理就業(ye) 登記手續。
法定勞動年齡內(nei)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ye) 需求的失業(ye) 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e) 登記。
第四十條 鼓勵勞動者通過靈活形式實現就業(ye) ,依法維護靈活就業(ye) 人員的合法權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適時調整靈活就業(ye) 職業(ye) 目錄,製定靈活就業(ye) 人員的認定、管理,以及公共就業(ye) 服務等配套措施,並向社會(hui) 公布。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進行勞動保障年檢、辦理新增參保人員手續、核發失業(ye) 保險金時,應當查驗就業(ye) 、失業(ye) 登記證情況。
第五章 就業(ye) 援助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ye) 援助製度,對下列登記失業(ye) 的就業(ye) 困難人員實行優(you) 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一)女性四十周歲、男性五十周歲以上的人員;
(二)城鎮零就業(ye) 家庭成員;
(三)農(nong) 村零轉移就業(ye) 貧困家庭成員;
(四)撫養(yang) 未成年子女的單親(qin) 家庭成員;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七)連續失業(ye) 一年以上的人員;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ye) 的人員;
(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就業(ye) 困難人員的認定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四十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就業(ye) 困難人員。用人單位與(yu) 就業(ye) 困難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ye) 保險補貼。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製度,促進就業(ye) 困難人員就業(ye) 。
下列崗位按照不低於(yu) 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優(you) 先錄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ye) 困難人員:
(一)機關(guan) 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使用的臨(lin) 時性、輔助性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hui) 公益活動提供的崗位;
(四)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公共事務協管崗位;
(五)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就業(ye) 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ye) ,並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享受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ye) 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
第四十五條 就業(ye) 困難人員靈活就業(ye) 後,申報就業(ye) 並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hui) 保險補貼。
第四十六條 就業(ye) 困難人員享受社會(hui) 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就業(ye) 困難人員享受社會(hui) 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期限,可以延長至退休。
第四十七條 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和實施城鎮零就業(ye) 家庭和農(nong) 村零轉移就業(ye) 貧困家庭崗位援助製度,確保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ye) 。
第六章 職業(ye) 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ye) 教育、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城鄉(xiang) 勞動者的公共職業(ye) 教育、培訓體(ti) 係。
鼓勵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職業(ye) 院校、技工院校和職業(ye) 技能培訓機構,多渠道開展各類職業(ye) 教育、培訓。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ye) 教育、培訓投入,引導職業(ye) 院校、技工院校和職業(ye) 技能培訓機構根據社會(hui) 需求確定辦學規模,突出教育、培訓特色,優(you) 化資源配置,提高辦學質量。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求,規劃建設公益性、示範性公共實訓基地,為(wei) 勞動者提供職業(ye) 實訓服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預備製度,對有就業(ye) 要求的初高中畢業(ye) 生實行三至十二個(ge) 月的職業(ye) 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ye) 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ye) 技能。參加勞動預備製度培訓的人員按照規定享受補貼。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職業(ye) 技能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ye) 技能培訓、職業(ye) 技能鑒定,提高職業(ye) 技能水平。經過培訓取得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人員,按照規定享受職業(ye) 培訓補貼和職業(ye) 技能鑒定補貼。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創業(ye) 能力,對有創業(ye) 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進行創業(ye) 培訓。
高等學校、職業(ye) 院校、技工院校、就業(ye) 訓練中心應當開設創業(ye) 教育課程,組織創業(ye) 實訓,提升創業(ye) 能力。
第五十四條 殘疾人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就業(ye) 需求,組織失業(ye) 殘疾人進行職業(ye) 技能培訓,並從(cong) 殘疾人就業(ye) 保障金中給予參加培訓者一定的職業(ye) 技能培訓補貼。
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擇優(you) 的原則確定定點培訓機構,鼓勵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職業(ye) 培訓,對培訓成果進行績效考評。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cong) 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an) 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取得相應工種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人員。招用未取得相應工種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人員的,應當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zhuan) 門培訓,取得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後方可上崗。
第五十七條 建立就業(ye) 實習(xi) 製度,鼓勵尚未畢(結)業(ye) 的在校學生參加就業(ye) 實習(xi) ,提高其就業(ye) 能力。
職業(ye) 院校、技工院校、職業(ye) 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尚未畢(結)業(ye) 的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xi) 的,實習(xi) 時間不得超過在校學習(xi) 時間的百分之三十。
用人單位使用實習(xi) 生的,應當與(yu) 實習(xi) 生所在的職業(ye) 院校、技工院校、職業(ye) 技能培訓機構簽訂實習(xi) 協議。實習(xi) 協議應當載明三方的權利和義(yi) 務。用人單位應當自實習(xi) 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實習(xi) 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備案。用人單位使用實習(xi) 生的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實習(xi) 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實習(xi) 生一定數額的生活費。
第五十八條 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yu) 職工技能和繼續教育培訓。
企業(ye) 用於(yu) 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經費不得低於(yu) 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企業(ye)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hui) 製定。企業(ye)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hui) 報告,接受職工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ye) 的目標責任考核監督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就業(ye) 目標責任製的要求,對所屬的有關(guan) 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六十條 審計機關(guan) 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依法對就業(ye) 專(zhuan) 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價(jia) 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就業(ye) 的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應當對就業(ye)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視檢查、專(zhuan) 項檢查和舉(ju) 報製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wei) 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的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促進就業(ye) 工作情況的指導、檢查,定期對其完成各項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wei) ,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未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就業(ye) 專(zhuan) 項資金或者未建立公共就業(ye) 服務體(ti) 係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
第六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職業(ye) 院校、技工院校、職業(ye) 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學生實習(xi) 期限和用人單位使用實習(xi) 生數量超過限製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過一人五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人員從(cong) 事國家規定實行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製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ye) 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職業(ye) 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至四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e) 促進法》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其他各項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wan) 元,情節嚴(yan) 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chan) 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